添加日期:2017年5月31日 阅读:1845
5月26日,上海卫计委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整治药品回扣提出七大举措。
其中,七项措施中,对自费药品监管的提法尤其值得一提。
根据《意见》表述,严禁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费药品收费管理,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包括医保和自费)全部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对患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开具本市医疗收费票据,并按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医保患者就医时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及明细项目信息应按规定如实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
与此同时,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自费管理合理控制自费医疗费用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5〕80号)有关要求,逐步降低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并将自费药品费用比例纳入医院绩效考核。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部门应对每月外配的自费药品或器械使用情况进行院内公示。各办医主体应对医疗机构投资企业、出租场地经营药品器械加以清理整顿,杜绝医疗机构出现规避执行自费药品管理的“体外循环”现象。
不仅如此,医疗机构被要求使用的自费药品必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平台”)采购,并全面实行“品种直接挂网,价格议定成交”的挂网采购办法,成交价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医疗机构不议价不得采购,议价高于上述价格的阳光平台予以主动警示。
附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意见
各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卫纠发〔2015〕1号)、《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卫纠发〔2017〕1号)、《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全力整治药品回扣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是建设健康中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政治基础和保证。治理药品回扣问题是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控制医药费用,改善医疗服务,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风建设工作及整治药品回扣问题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明确形势和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过程管理,深入持久地抓好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工作。
二、加强药事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积极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能作用,保障药事管理程序公开透明、临床用药合理安全。对于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处方审核和点评制度,制定工作细则,注重点评结果的应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要加强对所辖所属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追责。
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内部药品使用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要求,加强信息安全,建立药品使用信息查询审批制度,开展药品使用动态监测,全面发挥反统方软件的技术管理作用,杜绝任何形式、任何手段为商业目的的统方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保部门、各办医主体要利用医保结算系统、市级医院深化廉洁风险防控信息平台,建立医疗机构用药监管系统,对异常就医配药实现事前提示、事中预警、事后审核的全过程监管,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三、加强自费药品管理,合理控制自费医疗费用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患者自费药品使用管理,切实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严禁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要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的相关要求,完善门诊、住院病历及电子病历中的自费药品使用记录。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费药品收费管理,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包括医保和自费)全部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对患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开具本市医疗收费票据,并按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医保患者就医时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及明细项目信息应按规定如实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自费管理合理控制自费医疗费用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5〕80号)有关要求,逐步降低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并将自费药品费用比例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医疗机构内部管理部门应对每月外配的自费药品或器械使用情况进行院内公示。各办医主体应对医疗机构投资企业、出租场地经营药品器械加以清理整顿,杜绝医疗机构出现规避执行自费药品管理的“体外循环”现象。
医疗机构使用的自费药品必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平台”)采购,并全面实行“品种直接挂网,价格议定成交”的挂网采购办法,成交价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医疗机构不议价不得采购,议价高于上述价格的阳光平台予以主动警示。具体办法由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另行制定。
四、加强医疗场所管理,规范医药代表行为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本单位内部场所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医药代表定时定点接待制度,严禁医药代表进入临床诊疗区域、医护人员生活办公区等区域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对在规定时间、地点以外违规进行业务活动、统方等行为的医药代表,一经查实,应将其所属企业纳入医院采购黑名单,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会同社会第三方机构建立医药代表信息登记制度,登记信息及时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
五、建立不合理用药约谈制度,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保部门、办医主体、医疗机构等要建立严格的不合理用药约谈制度,明确分级约谈标准,对开具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及超常处方和带量采购药品执行不到位)的医师及相关负责人等开展约谈。加强对被约谈人员的跟踪管理,督促其及时整改。对被约谈后仍然连续出现违规行为的,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与工作绩效考核、职称评定挂钩。
对医保结算系统及医疗服务监控信息系统发现存在药品使用异常行为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保部门、办医主体要对涉事医师、科主任及院长进行约谈。根据约谈结果,对违规医师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并将约谈处理情况纳入院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六、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进一步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有关要求,建立不良记录信息逐级报送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必须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督促所辖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廉洁购销合同。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要建立与司法、监察、工商、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防联控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对违规提供药品回扣的医药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七、抓好贯彻落实,建立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责任落实,建立长效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行业监管、各办医主体履行管理责任、各级医疗机构承担主体责任的行风建设工作格局。要针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行风建设的逐个环节,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办法和监管措施。对发生重大行风问题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要依法依规,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将行风建设与整治药品回扣工作作为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考核、绩效考核、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定期考核、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行风建设教育培训,抓好收受药品回扣案件警示教育工作。通过弘扬一批先进典型,倡导正确的核心价值观,持续释放行业正能量,以新风正气引领行风建设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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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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